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形态,平台企业是一种兼具传统企业组织和市场功能的新形态◆■★■◆,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溢出效应◆■★。网络平台连接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提供面向不同群体、跨越地域、具有不同性质的政务服务◆◆★■,能够发挥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作用。比如,在微博、短视频等具有社交功能的网络平台上,许多政府机关建立了自己的政务账号★■,提供信息发布等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对这些政务账号的管理,应该体现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相平衡的要求,既考虑到政务账号的公共属性、助力其发挥好政务服务功能,也体现网络平台自身根据用户需求■◆、商业需要等推送信息的经营逻辑★■◆◆★,优化用户体验、保证服务效率。实现这种利益平衡,关键要靠法治,把相关要求转化为网络平台治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平台企业自身的服务条款、服务规则中,形成法治化的治理框架。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们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建立和运营的电子政务平台,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推动和保障我国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在指引、规范由平台企业运营的网络平台接入并提供政务服务方面,有关法律规定还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比如■◆★,一些网络平台在接入和提供政务服务时还面临某些障碍和困难◆◆,而已经接入并提供政务服务的网络平台则可能承担与自身权益不相匹配的义务和责任■◆,导致提供政务服务的网络平台面临权责失衡问题,降低了更多网络平台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政务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决这些堵点痛点难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企业在这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为网络平台接入和提供政务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解除其后顾之忧。
确保政务服务水准◆★◆。习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各种政务服务,特别是将不同类别的政务服务高效集成到一个网络平台之上,使群众需求可以在一个网络平台得到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生动体现。无论是政府自己建设、运营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还是依托平台企业的网络平台提供政务服务,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保护公民权利◆■、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准。这意味着,发挥平台企业在提高政务服务质效上的积极作用■★◆◆,相关网络平台在接入并提供政务服务时■◆★★◆,就不能被视作单纯的经营主体,不仅要依照民法规则调整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同时遵守行政法上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依法加强网络平台治理◆■■,更好保证政务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
习强调:★★■★“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当前,短视频、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各种业态的网络平台蓬勃成长,连接着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随着一些社交媒体、支付平台等网络平台接入并提供政务信息发布■★◆■◆、个人社保查询等政务服务功能■■,原本是单纯经营主体的平台企业也开始承担起某种社会治理功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因势而动、顺势而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阻碍网络平台接入和提供政务服务的深层次问题■■◆◆■,助力平台企业更好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务服务质效不断提高。